沈阳市医疗卫生系统2024年面向部分医学院校应届毕业生公开招聘363名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公告

发布单位: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5-01-01 07: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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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列表(9)

摘要

职位数量:   9

招聘人数:   若干

学历要求:   硕士研究生及以上

报名结束

截止日期: 2025-01-09

工作地点:   沈阳

公告详情

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辽宁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的通知》(辽人发[2007]1号)等规定,拟面向部分医学院校公开招聘沈阳市医疗卫生系统363名事业编制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

部分医学院校2025年应届毕业生、2024年应届毕业生(择业期内未就业)。

二、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5.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二)招聘岗位具体资格条件

1.)。

2.应聘人员年龄原则上要求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9171(含)期间出生]。招聘岗位对年龄条件有特殊要求的,按岗位要求的年龄条件执行,具体出生日期的计算方法同上。

3.招聘岗位要求的学历、学位是指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4.2024年应届毕业生可直接报名(择业期内未就业),2025年应届毕业生可先行报名,经考试、体检、考察、公示后,于2025831(含)。

6.住院医师如为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的,其住培合格当年在医疗卫生机构就业,按当年应届毕业生同等对待;经住培合格的本科学历临床医师,按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同等对待。

(三)下列情形不得报考

1.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被开除公职的;

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

3.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4.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人社部规[2019]1号)应当回避的;

5.在公务员招录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纪律行为并仍处于禁考期的;

6.曾有学术不端等不良行为的;

7.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

8.非地方班的军队院校应届毕业生和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定向生(定向辽宁除外)、委培生及在职人员;

9.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招聘方式

本次招聘采取考试考核方式;招聘院校注明“国内部分医学院校”的岗位,采取面试考核方式进行;招聘院校注明“省内其他医学院校”的岗位,采取面试笔试方式进行;详见202412(附件3月沈阳市医疗卫生系统面向部分医学院校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计划信息表》)。对招聘资格条件中的专业、学历、其他条件等信息需要咨询时,应聘人员可直接拨打招聘单位联系电话,由招聘单位具体负责解释说明。

2.报名。202510时至194239登录沈阳市考试院网站自行打印准考证、报名登记表(A4纸,各一式两份,黑白、彩色均可),并妥善保管,以备后续环节使用。

6.岗位调剂与削减。招聘岗位有效报名人数与招聘计划达不到2:1时,将取消或削减该岗位招聘计划。报考已取消岗位的应聘人员,可以在202510时至12时内1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资格审查(复审)。招录单位要根据考试院提供的报考者照片和基本信息,对照报考条件及招聘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报考者本人及其身份证件(身份证、学生证等)、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和报名登记表等进行认真审查,防止并查处作弊行为,特别是替考行为。凡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审查(复审)结果的,招录单位有权取消报考者参加面试的资格。现场资格审查通过人员进入面试程序。

(三)考试考核

1.招聘院校注明“国内部分医学院校”岗位

采取面试考核的方式。

面试公告及参加面试人员名单通过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网站公布。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形式。面试满分为100保留到小数点后2,第3位不四舍五入),合格分数线为60分,未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不能进入下一环节。面试成绩为考生最终成绩,依照面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照招聘计划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面试成绩并列者,采取面试加试的方式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参加面试人员所报考职位不能形成竞争的(即该职位实际参加面试人数与招考计划数的比例等于或低于1:1),考生面试成绩应当达到70分,方可确定为体检人选。

2.招聘院校注明“省内其他医学院校”岗位

采取面试笔试的方式。

1)笔试。参加笔试人员名单通过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网站公布。

笔试时间:202542611:00号)、《关于切实做好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22号)执行。

体检统一组织在具有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体检经验的三级医院进行。应聘人员对体检结论有疑问要求复检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的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聘单位提出。复检将在应聘者提出申请的7个工作日内安排。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体检合格者确定为拟考察人员。

体检后,因体检不合格、自愿弃权、弄虚作假等被取消应聘资格及其他原因出现岗位空缺的,按照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进行递补。

(五)考察

由招聘单位组织对拟考察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进行调查了解,并对其资格条件进行复查。考察中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聘用资格,并将结论及依据明确告知被考察人员。考察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员,由招聘单位党组织出具考察意见,并存入拟聘用人员档案。

考察后,因考察不合格、自愿弃权、弄虚作假等被取消应聘资格及其他原因出现岗位空缺的,按照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进行递补。

(六)公示与聘用

拟聘用人员信息通过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对公示无疑义的拟聘用人员办理备案手续;对公示有疑义的拟聘用人员,由招聘单位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应届毕业生初次就业试用期为12个月,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已办理备案手续的人员,招聘单位将通知本人报到,如在通知后15日内仍未报到的,取消其聘用资格。

公示后,因不合格、自愿弃权、弄虚作假等被取消应聘资格及其他原因出现岗位空缺的,不再进行递补。

五、纪律与监督

(一)公开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纪律,秉公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全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应聘人员有弄虚作假、违纪违规行为的,一经发现,均取消其考试或应聘资格,并将有关情况通报所在学校。

(二)严格实行回避制度,从事招聘工作的人员、体检医生等凡与应聘人员构成回避关系的,按有关规定实行回避。

(三)具体事宜依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

(二)技术咨询电话:

沈阳市考试院:024-88505521

(三)纪律监督电话: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24-22539027

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024-23830746

(四)电话咨询时段:

工作日9:00-11:00<span style="mso-bidi-font-size:15.0pt;font-family:微软雅黑;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times="" roman";mso-bidi-font-family:"times="" color:black"="">,13:30-16:00

八、本公告由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国内部分医学院校名单.docx

附件2:省内其他医学院校名单.docx

附件3202412月沈阳市医疗卫生系统面向部分医学院校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计划信息表.xlsx

附件4202412月沈阳市医疗卫生系统面向部分医学院校公开招聘报考指南.doc

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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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于网络,如有变更请以原发布者为准。


来源链接:

https://wjw.shenyang.gov.cn/zwgk/fdzdgknr/tzgg/202412/t20241230_47883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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